1、 根据国家、省关于基本建设的法规政策,对全省重大项目的审批程序、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质量、工程监理、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概算控制等进行全面稽察。
2、 对重点项目建设班子的业绩及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中介机构、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信誉进行评价。
3、 监督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投标和建设环境协调等有关工作。
4、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方面及专家对全省重大项目进行联合巡回稽察。对使用国债资金和财政性资金较多的项目派驻 项目稽察员现场稽察。实行全面过程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5、 协助国家计委对省内国家重大项目进行稽察。
6、 负责建设项目稽察报告。对稽察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受理、核查重点项目建设中违规问题的举报。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的落实。
7、 承办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工作和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各地市、各部门建设项目的检查工作。
8、 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